(2016)苏1282民初4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泰州市亿博文化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与狄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亿博文化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狄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4038号原告:泰州市亿博文化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03988238P,住所地靖江市骥江路302号。法定代表人:孙念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刚,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狄健。原告泰州市亿博文化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狄健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欠款40883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45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住所等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泰州市亿博文化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彩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