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2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刘进伟与郑培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伟,郑培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2803号原告:刘进伟。被告:郑培博。原告刘进伟与被告郑培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5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其借款30000元整,并自2015年1月22日始至借款还清之日所欠金额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暂算至2016年3月24日利息为8539元,息随本清。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由于被告郑培博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进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培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郑培博于2015年1月22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月息2分,并由被告郑培博亲笔出具借款借据一份交原告收存。原告于当日将3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郑培博。被告郑培博至今借款本息均未偿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培博应偿付原告刘进伟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5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3元,公告费200元,共计963元,均由被告郑培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琦霞人民陪审员 郑秋秋人民陪审员 郑桂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建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