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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1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姜玉华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玉华,朱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19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玉华。被执行人朱亮。本院在执行姜玉华与朱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朱亮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朱亮未按执行通知限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朱亮名下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2016年7月26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朱亮住所地寻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张各庄村民委员会核实每年有无发放款物给被执行人朱亮,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张各庄村民委员会表示不给被执行人朱亮发放任何款物。经查,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商)初字第13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静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