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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执5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黄敏灵申请执行黄运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敏灵,黄运霞,陈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5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敏灵,男,1971年4月8日生,汉族,职工,现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黄运霞,女,1973年12月31日生,汉族,职工,现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陈晓明,男,1971年1月25日生,汉族,职工,住址同上。系被告黄运霞的丈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2016]赣07**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陈晓明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晓明的收入;三、查封被执行人陈晓明所有的房屋及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曾林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罗 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