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43民终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举良与徐修福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举良,徐修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民终40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举良,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富蕴县杜热乡。委托代理人韩敏,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徐修福,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暂住富蕴县杜热乡。上诉人王举良因与被上诉人徐修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富蕴县人民法院(2016)新4322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举良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敏、被上诉人徐修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富蕴县人民法院(2016)新4322民初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富蕴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4366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   秀   琴审 判 员 杨   新   民代理审判员 乔丽盘·阿德力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