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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民初2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仁与被告张万发、方连宝、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张万发,方连宝,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2727号原告刘仁,住河北省平泉县。被告张万发,住平泉县。被告方连宝,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公司代表人:胡东昕,经理地址: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玉龙大街以南生产科研综合楼中核大厦5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仁与被告张万发、方连宝、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员康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海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