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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航天科工哈尔滨风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航天科工哈尔滨风华有限公司,天津金能量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孟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执保185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绍兴道交口东北侧“海汇名邸”三号1-5层。负责人赵勇,行长。被申请人航天科工哈尔滨风华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37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民,董事长。被申请人天津金能量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张自忠路240号港湾中心1811室。法定代表人王怀强,经理。被申请人孟勇,男,汉族,1968年3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申请人航天科工哈尔滨风华有限公司、天津金能量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孟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航天科工哈尔滨风华有限公司、天津金能量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孟勇银行存款人民币48405425.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航天科工哈尔滨风华有限公司、天津金能量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孟勇银行存款人民币48405425.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金清审 判 员  郭胜明代理审判员  李玉海二○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培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