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昌乐龙昌建材有限公司与潍坊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昌乐昌泰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乐龙昌建材有限公司,潍坊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昌乐昌泰劳务有限公司,潍坊市荣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2466号原告昌乐龙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南街道十里树村东北角。法定代表人魏钦元,董事长。被告潍坊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经济开发区孙富村179号。法定代表人孙振东,董事长。被告昌乐昌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经济开发区孙富村179号。法定代表人孙振东,董事长。被告潍坊市荣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五图街道五图村西。法定代表人李海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璐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