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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刘某、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2执1027号申请人刘某,女,汉族,1978年1月生,住青县。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76年8月生,住青县。刘某申请执行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初字第18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李某与刘某共同所有的位于青县天泽小区1号楼东单1301室[A(1)幢2单元1301室]房权证号:S2××32号房产,归申请执行人刘某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洪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