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刘某、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2执1027号申请人刘某,女,汉族,1978年1月生,住青县。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76年8月生,住青县。刘某申请执行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初字第18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李某与刘某共同所有的位于青县天泽小区1号楼东单1301室[A(1)幢2单元1301室]房权证号:S2××32号房产,归申请执行人刘某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洪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