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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4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刚,蒋兴群与重庆恒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蒋兴群,重庆恒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4627号原告:陈刚,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原告:蒋兴群,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恒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创新大道1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0180-2。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刚、蒋兴群诉被告重庆恒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刚、蒋兴群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刚、蒋兴群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钱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溢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