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3执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曹勇与张向峰、黎城县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勇,张向峰,黎城县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曹勇,男,197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张向峰,男,197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黎城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王瑞明,该院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勇与被执行人张向峰、黎城县人民医院为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冀0403执155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道方审判员 王 然审判员 王继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雨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