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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刘志明、乌兰浩特市精锋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瑞天经贸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刘志明,乌兰浩特市精锋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瑞天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378号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志明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精锋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通辽市瑞天经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2015)长执监字第186号裁定书于2015年2月24日受理了此案,并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询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 健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