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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2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丽萍与被执行人梁海旺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海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2执164号申请执行王丽萍,女,1981年2月21日生,汉族,交城县会立乡中庄村人,农民,现住娄烦县米峪镇岔儿上村。被执行人梁海旺,男,1968年10月5日生,汉族,交城县会立乡中庄村人,农民,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5)交民(西)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生效裁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1122执16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联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晓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