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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4民初2823号原告:冯某甲,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冯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甲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告和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4年生育男孩冯某乙。原、被告婚前没有建立感情基础,婚后一直感情不和,现双方已经分居7个月,表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贵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感情挺好。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当庭请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冯某甲陈述主张至开庭日原、被告双方已经分居了8个月,应认定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夫妻双方至开庭日已分居8个月,被告予以认可。夫妻双方自1991年至今已经一起生活了二十余年,并生育了子女,应该推定双方感情不错。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必然有断续的不和谐情形,但双方感情没有达到《婚姻法》规定的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形,不应该支持原告陈述的主张。就双方争议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1994年生育男孩冯某乙。至本案开庭之日,原、被告双方已经分居8个月。综上所述,原告冯某甲主张和被告王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冯某甲和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晨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