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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4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福鼎市翔安竹业有限公司与福建澳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鼎市翔安竹业有限公司,福建澳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4904号原告:福鼎市翔安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白琳镇翠郊村。法定代表人:张凤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毓奇、苏晋晖,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澳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天骜大厦七层A区-04。法定代表人:陆经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鼎市翔安竹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澳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鼎市翔安竹业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需向有关部门调取证据为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鼎市翔安竹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77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依规减半收取人民币387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 靖人民陪审员  朱小英人民陪审员  钟宙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楣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