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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2民撤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谢日洪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谢珍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日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谢珍富,桂林荔浦县隆兴竹木有限公司,全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2民撤1号原告:谢日洪。委托代理人:张云,桂林市名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卢红,广西嘉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负责人:刘庆宇,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鹏,广西金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珍富。第三人:桂林荔浦县隆兴竹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珍富,董事长。第三人:全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日洪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谢珍富、第三人桂林荔浦县隆兴竹木有限公司、全玉华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原告谢日洪于2016年8月22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日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 峰人民陪审员 曹 明人民陪审员 林婉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友杨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