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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5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郭某诉贺某某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贺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5133号原告郭某,男,汉族。被告贺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郭某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某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亚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