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5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郭某诉贺某某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贺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5133号原告郭某,男,汉族。被告贺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郭某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某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亚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