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3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肖振文与张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振文,张艳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377-1号原告肖振文,男,46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宁城县。被告张艳君,男,48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振文诉被告张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振文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艳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肖振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振文撤回对张艳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月明审 判 员 林立楠代理审判员 高莉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