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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2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臧忠生与郑振泽、周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忠生,郑振泽,周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3民初2884号原告:臧忠生,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向东,黄骅市维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振泽,个体。被告:周艳芳(又名周延芳),农民。原告臧忠生与被告郑振泽、周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臧忠生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向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振泽、周艳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臧忠生诉称:二被告为夫妻,自2014年4月份至2016年2月份,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分八次借款,共计158000元,原告将借款给付被告后,被告为原告出具八张借条,并在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均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80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郑振泽、周艳芳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借(欠)条八张,载明主要内容分别如下:郑振泽借臧忠生现金45600元。落款时间2014年4月12日;郑振泽借臧忠生现金11400元,落款时间2014年8月10日;郑振泽借臧忠生现金11200元。落款时间2014年9月26日;郑振泽借臧忠生现金23000元。落款时间2015年1月10日;周艳芳借臧忠生1800元。落款时间2015年3月7日;周艳芳借臧忠生23000元。落款时间2015年4月10日;郑振泽借臧忠生23000元,落款时间2015年4月13日;欠臧忠生现金19000元。落款时间为2016年2月12日。上述借(欠)款约定的借(欠)款总额为158000元,除第五笔未约定使用期限外,其余七笔使用期限均为一年。借(欠)款人项下或被告郑振泽签名、捺印,或被告周艳芳签名、捺印。另查,原告为证明二被告为夫妻关系,提交(2016)冀0983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该判决书已生效,且能证实二被告为夫妻关系。庭审过程中,原告主张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39000元为基础,从起诉之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因第八笔欠款19000元未到还款期限,原告自愿放弃该笔借款逾期利息的主张。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借(欠)条原件八张及(2016)冀0983民初78号民判决书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借(欠)条八张,借款(欠)人项下均有被告郑振泽或周艳芳的签名、捺印,表明该组证据载明的内容均为被告真实意思表示,证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关联性强,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采信,该组证据能够证明二被告八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58000元这一事实。第八笔欠款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但被告前七笔借款均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依其行为表明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一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庭审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以本金139000元为基础,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为夫妻,且该借款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借(欠)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付。综上所述,原告之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振泽、周艳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振泽、周艳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给原告臧忠生借(欠)款158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12日原告起诉之日起,以本金139000元为基础,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0元,由二被告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从江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人民陪审员  张广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