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23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瑞奇诉张瑞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奇,张瑞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3588号原告张瑞奇。被告张瑞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奇与被告张瑞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瑞奇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瑞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瑞奇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宪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析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