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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3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魏宝林与邹本东、克山县昆丰马铃薯种薯专业合作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宝林,邹本东,克山县昆丰马铃薯种薯专业合作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3512号原告魏宝林,男,195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被告邹本东,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克山县昆丰马铃薯种薯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克山县春风大街二段路东(克山镇9街7委8组)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铁锋区龙华路18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宝林与被告邹本东、克山县昆丰马铃薯种薯专业合作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魏宝林负担。审 判 长  康凤龙人民陪审员  刘树斌人民陪审员  韩 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菅 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