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1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与江苏东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江苏东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21民初1688号原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益群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53019961P。法定代表人:李仙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波。系公司员工。被告:江苏东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海达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58069138A。法定代表人:徐文亚。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尚龙、朱虹,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566378.2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7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波,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多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销售太阳能硅片,被告向原告销售太阳能电池片。后原、被告结算,太阳能硅片货款和太阳能电池片货款相抵,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10957.46元。后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11月20日与被告签订组件回购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回购价值为42966元以及82341元的组件。后原、被告于2015年1月4日,3月30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回购价值为59059元以及12454.75元的组件。后被告交付了27774片电池片用于冲抵价值为82341元以及59059元的组件。故诉至法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66378.21元,后被告未付款,现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东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货款566378.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64元,由被告江苏东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婷婷代理审判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朱伯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文强附页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