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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7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四川福光锦官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福光锦官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7226号原告四川福光锦官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仙桥路17号7楼。法定代表人刘庆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峰,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5栋。负责人郎中伟。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干道39号。负责人张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福光锦官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福光锦官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福光锦官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福光锦官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四川福光锦官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