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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1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2016)甘0421执29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锡铭,杨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1执299号申请执行人陈锡铭(曾用名陈西民),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靖远县平堡乡人民政府干部。被执行人杨新春,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靖远县农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锡铭与被执行人杨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68000元。2016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陈锡铭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武多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小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