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1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2016)甘0421执29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锡铭,杨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1执299号申请执行人陈锡铭(曾用名陈西民),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靖远县平堡乡人民政府干部。被执行人杨新春,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靖远县农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锡铭与被执行人杨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68000元。2016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陈锡铭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武多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小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