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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泽鹏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刑初50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泽鹏,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于山西省潞城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潞城市村民。身份证号:。2016年3月8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427号起诉书以及并小检公刑变诉〔2016〕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王泽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志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泽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泽鹏在其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南畔村的出租房内容留李少卫、叶晋吸食毒品”长治筋”。2015年7月底至8月初期间,王泽鹏在其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南畔村出租房内又分两次容留李少卫吸食毒品”长治筋”。经依法鉴定,”长治筋”中检出甲卡西酮。2016年3月8日,王泽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泽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证人证言、情况说明、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王泽鹏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泽鹏二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泽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泽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茆世伟人民陪审员  张秋梅人民陪审员  李继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段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