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4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与邱德贵、安英、邱正文、杨晓林、李文华、李小燕、沙你呷、马户珍、安万才、马此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邱德贵,安英,邱正文,杨晓林,李文华,李小燕,沙你呷,马户珍,安万才,马此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4民初2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凤凰大道二段*******号。组织机构代码:68041219-8.负责人:陈宏刚,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华,男,37岁,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邱德贵,男,38岁,彝族,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安英,女,44岁,彝族,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邱正文,男,43岁,彝族,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杨晓林,女,42岁,彝族,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李文华,男,26岁,彝族,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李小燕,女,26岁,彝族,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沙你呷,男,42岁,彝族,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马户珍,女,40岁,彝族,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安万才,男,47岁,彝族,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马此牛,女,49岁,彝族,住四川省德昌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诉被告邱德贵、安英、邱正文、杨晓林、李文华、李小燕、沙你呷、马户珍、安万才、马此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雷德祥代理审判员 李 帆人民陪审员 曾慎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祖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