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4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袁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民初1050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周虹、李怡星,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某。委托代理人刘小平、袁晓君,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6年8月22日以自行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谢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