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24民初1067号原告:许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红,威远县连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女。原告许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审理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公告期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于1979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认识第三天就按民间风俗结婚。1984年1月5日生育一子许某甲,现已成年。婚后我们夫妻关系一直不好,主要是被告嫌弃我们家里穷,不安心在我们家里生活。1988年7月,被告离家出走后就一直没有回来。现我们分居已经28年之久了,我们的夫妻感情早就破裂了。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常住人口登记卡,欲证明原、被告家庭成员情况,及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威远县两河镇勇敢村村委会证明,内容:“原、被告于1979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不久后按民间风俗结婚,至今他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他们生育一子许某甲,现已成年。杨某于1988年农历7月离家出走,至今音讯全无,下落不明达28年之久。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3、婚生子许某甲证言,内容:“我与原告许某系父子关系,与被告杨某系母子关系。被告杨某在我两三岁的时候离家出走,到现在一直没有回来过。自从被告离家出走后,家里就只有我和父亲两个人一起生活。家里也没有什么财产。”。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9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不久按民间风俗结婚。1984年1月5日生育一子许某甲,现已成年。1988年7月,被告离家出走后,原、被告失去联系,原告到处寻找被告仍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在诉讼中,经本院公告查找,被告仍无下落。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79年10月按民间风俗结婚。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已符合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原、被告属于事实婚姻。被告于1988年7月离家后下落不明,与原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经公告查找被告确无下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之规定,被告下落不明达28年之久,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故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许某诉被告杨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60元,经本院院长同意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吉云审判员 刘 骏审判员 白成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明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