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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1执2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孙某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1执2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农民。被执行人孙某,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赵某与孙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某账户存款人民币4060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翟立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昌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