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1执2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孙某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1执2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农民。被执行人孙某,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赵某与孙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某账户存款人民币4060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翟立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昌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