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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3执39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汤某与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星华村委下窑村第七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某,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星华村委下窑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3执39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汤某。法定代理人:汤微微,女,1980年10月7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星华村委下窑村第七村民小组,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星华村委下窑村。组长汤志强,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汤某申请执行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星华村委下窑村第七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3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