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执5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虞勇军、蔡玲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虞勇军,蔡玲,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53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负责人陈爱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虞勇军。被执行人蔡玲(系虞勇军之妻)。被执行人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唐敏伟,该××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虞拥军、蔡玲、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5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回复执行,申���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陈 亚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郁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