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7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7民初478号原告:薛某某。被告:王某某。薛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薛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与王某某离婚;2、男孩王某甲由薛某某抚养;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判决王某某付给薛某某生活补助费20000元;5、案件受理费由王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薛某某与王某某于2010年2月20日举办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男孩王某甲,现年5岁,现随王某某一起生活。薛某某与王某某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王某某经常对薛某某进行家庭暴力。2015年农历1月3日,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薛某某与王某某分居至今。王某某答辩意见是:王某某不同意与薛某某离婚。事实与理由:王某某与薛某某于2010年2月28日举办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生育一男孩王某甲,现年5岁,现随王某某一起生活。2015农历1月3日,薛某某与王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薛某某回娘家居住至今。本院对该案的事实认定如下:薛某某与王某某于2010年2月28日举办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生育一男孩,王某甲现年5岁,现随王某某一起生活。2015年农历1月3日,薛某某与王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薛某某回娘家居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薛某某与王某某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且生育一男孩。两人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薛某某与王某某改正各自的不足,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其婚姻仍有和好的可能。综上所述,薛某某要求与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薛某某与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薛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俊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克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