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执1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琼英申请执行荣县跃华煤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琼英,荣县跃华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1609号申请执行人:李琼英,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长山镇。被执行人:荣县跃华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仲强,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于2016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荣县跃华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荣县跃华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荣县跃华煤业有限公司的关闭补偿金29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有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