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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3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祝世龙与张艳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世龙,张艳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3490号原告祝世龙,男,汉族,1979年4月17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任育民,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艳斌,男,汉族,1988年10月7日出生,河南省息县人,原住库尔勒市。本院受理原告祝世龙与被告张艳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祝世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