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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3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3871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武照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忠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