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1民初3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3871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武照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忠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