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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贾要鑫与杨凤鸣、李永刚、张勇、汪令琴健康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要鑫,杨凤鸣,李永刚,张勇,汪令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211号原告贾要鑫。法定代理人贾荣兵,原告贾要鑫父亲。委托代理人胡有福,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凤鸣。被告李永刚。被告张勇。被告汪令琴。原告贾要鑫诉被告杨凤鸣、李永刚、张勇、汪令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杨凤鸣、李永刚、张勇、汪令琴详细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要鑫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梦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洪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