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9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邢淑珍与杨二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9732号原告邢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杨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列原告邢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光书记员 梁娇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