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30民初2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思建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信冠物流有限公司、童志峰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思建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信冠物流有限公司,童志峰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2974号原告上海思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罗建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潇洁,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信冠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津桥经济开发区(港西镇庙港路XXX号)。法定代表人童国建,职务不详。被告童志峰,男,1984年8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原告上海思建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信冠物流有限公司、童志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思建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计770元,由原告上海思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由原告上海思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璇敏人民陪审员 秦太龙人民陪审员 欧家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文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