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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31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李晓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李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31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31号9座夹层、10座首层、夹层。组织机构代码560865635。法定代表人陈宇辉。被执行人李晓波,女,汉族,1978年12月2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关于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诉李晓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晓波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支付2013年7月至2013年9月、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的物业服务费2109.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263.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自欠费月的后两个月的1日起分段累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即2013年7月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自2014年9月1日起计,如此类推)、案件受理费25元。因被执行人李晓波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晓波银行存款1127.03元,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1077.03元退付申请执行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因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另案查封并处置被执行人李晓波的房产,本院发函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31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昌斌审判员  XX日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广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