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02执4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张海军、赵春燕与宁夏中卫市兴文彩色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军,赵春燕,宁夏中卫市兴文彩色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02执4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海军,男,生于1967年12月2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镇涝池村三队。身份证号码6421231967********。申请执行人赵春燕,女,生于1986年11月3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东街东园工业园区自建楼******号。身份证号码6403211986********。被执行人宁夏中卫市兴文彩色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文萃北路东园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22835961-8。法定代表人赵万业,系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码6421231963********。申请执行人张海军、赵春燕与被执行人宁夏中卫市兴文彩色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卫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卫劳人仲裁字(2015)35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129910元,执行费1849元,共计131759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131759元(含执行费1849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夏中卫市兴文彩色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涉案较多,公司长期停业,且法定代表人赵万业去向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在各金融机构无存款;在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该公司厂房及资产均登记在赵万业个人名下);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昌河厢式货车一辆,车牌号为宁E005**(初次登记日期2000-08-28,检验有效期有2013-08-31,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为2015-02-28),因该车未在有效期内检验,且已过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万业名下登记的财产均被其他案件查封,本院正在评估中,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登记在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赵万业名下的厂房及资产整体处置后或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卫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卫劳人仲裁字(2015)35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清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