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李晓敏、林炳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敏,林炳道,夏文锦,张策,陈夏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380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敏,女,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林炳道,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夏文锦,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龙湾区。被执行人张策,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陈夏靖,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永碧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李晓敏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林炳道、夏文锦、张策、陈夏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林炳道、夏文锦、张策、陈夏靖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炳道、夏文锦、张策、陈夏靖所有的银行存款388000元及利息、或与价值388000元及利息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向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升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