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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李晓敏、林炳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敏,林炳道,夏文锦,张策,陈夏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380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敏,女,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林炳道,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夏文锦,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龙湾区。被执行人张策,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陈夏靖,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永碧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李晓敏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林炳道、夏文锦、张策、陈夏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林炳道、夏文锦、张策、陈夏靖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炳道、夏文锦、张策、陈夏靖所有的银行存款388000元及利息、或与价值388000元及利息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向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升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