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4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肖海峰与李云国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海峰,李云国,吴东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4133号原告肖海峰,男,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李云国,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房泉,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东玉,男,蒙古族,教师,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肖海峰诉被告李云国、吴东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东玉、李云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海峰撤回对吴东玉、李云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丽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丛思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