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2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曾令碧与宣汉县东乡镇城南社区第二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令碧,宣汉县东乡镇城南社区第二居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民初1890号原告:曾令碧,女,出生于1972年8月9日,汉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伟,宣汉县恒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宣汉县东乡镇城南社区第二居民小组。负责人:贺道华,该组组长。原告曾令碧与被告宣汉县东乡镇城南社区第二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曾令碧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令碧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令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曾令碧负担。审 判 长 唐 曦代理审判员 刘建平人民陪审员 马 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仕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