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佐、季美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佐,季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155号申请执行人:王佐,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栗子房镇南尖村。委托代理人:李莉,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满族,现住庄河市栗子房镇。被执行人:季美清,女,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海云天小区。委托代理人:辛秀,女,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海云天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佐与被执行人季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季美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在诉讼中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362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季美清名下的坐落于某处楼房一幢,并依法予以评估、拍卖,三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进行变卖,要协商解决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李长军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军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