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自贡财源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财源贸易有限公司,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327号申请执行人自贡财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杨贵贤。被申请执行人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徐志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自贡财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本金50万元以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共计507600元,执行费747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有位于武侯区佳灵路3号1栋5层501号(权×××××)、502号(权×××××)房屋、车牌号为川A×××××的风神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川A×××××的大众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川A×××××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我院对上述房屋、车辆均已查封,均属轮候查封,且房屋上均有抵押,暂时不宜处置;在本辖区内没有国土以及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现不具备执行条件,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本金50万元以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共计507600元,执行费7476元本院未收取。二、终结(2015)高新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 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宇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