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行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秀田村祥垌经济合作社与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秀田村祥垌经济合作社,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蔡丽珠,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秀田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9行初52号原告: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秀田村祥垌经济合作社(即原电白县马踏镇秀田村祥垌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黄安儒,社长。委托代理人:黄新旺,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华翠,区长。委托代理人:唐连金。委托代理人:邓水波。第三人:蔡丽珠,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蔡强,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水记,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秀田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桂梅,主任。委托代理人:黄洪伟。委托代理人:严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秀田村祥垌经济合作社诉被告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第三人蔡丽珠和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秀田村民委员会林权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秀田村祥垌经济合作社拟庭外协商解决纠纷,故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秀田村祥垌经济合作社之撤诉请求,经审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秀田村祥垌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秀田村祥垌经济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徐少伟代理审判员 柯国梁代理审判员 封桢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君萍速 录 员 吴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