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刑更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杨素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素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刑更666号罪犯杨素兰,女,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2007)资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素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受害人损失74073.8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0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2012年9月26日减刑1年3个月;2014年10月24日减刑1年5个月,刑期至2026年2月24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杨素兰��刑。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出具了检察意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杨素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材料齐备,未发现违法情形,罪犯杨素兰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素兰在服刑期间,能剖析犯罪原因,认识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综合考核累计得分135分。该犯仅履行民事赔偿款3000元,剩余民事赔偿未履行,出具有困难证明;��2016年2月2日获得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素兰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对其减刑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素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用政代理审判员 郑 宇人民陪审员 付 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纹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