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1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于涵诉杨秀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涵,杨秀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1490号原告于涵,女性,年龄34。被告杨秀荣,女性,年龄59。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涵诉被告杨秀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