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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于涵诉杨秀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涵,杨秀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1490号原告于涵,女性,年龄34。被告杨秀荣,女性,年龄59。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涵诉被告杨秀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