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7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祁殿柱与海阳市禄达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殿柱,海阳市禄达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2478号原告:祁殿柱,工人。被告:海阳市禄达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保云,该公司经理。原告祁殿柱与被告海阳市禄达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祁殿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殿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祁殿柱承担。审判员 于明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