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2民初3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加方、马洪光等与贵州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黔天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方,马洪光,贵州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黔天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赖俊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2民初3738号原告:李加方,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盘县。原告:马洪光,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陆朝伟,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110998007。被告:贵州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大关镇和平路66号,注册号520522000381912。法定代表人:李中海,贵州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岩珈,贵州靖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1010663795。被告:贵州黔天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兴隆花园怡水园D栋2单元7号,注册号520114000053058。法定代表人:武增喜,贵州黔天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赖俊,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罗江县。原告李加方、马洪光与被告贵州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黔天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赖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加方、马洪光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方、马洪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5035元,减半收取计7517.50元,由原告李加方、马洪光负担。审判员 王 孝 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贞荣(代) 搜索“”